为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调动安保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安保人员奖惩制度。
第一章 奖 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一次性30--100元之内奖励;有突出贡献者,经学院研究给予重奖。
第一条 抓获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不法分子,奖励100元。
第二条 执勤时避免学院财产被盗、被抢、被破坏者,奖励30元。
第三条 避免一次火灾事故发生的奖励50元,在灭火中有突出贡献者,奖金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四条 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或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学院随时研究给予奖励。
第二章 惩 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批评、罚款、没收工资和开除或辞退。
一、执勤方面
第五条 执勤时不按规定着装,佩戴装备,警容不整,看书看报者,每次罚款5元。
第六条 上下班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执勤打瞌睡、巡逻不到位,每次罚款10元。
第七条 执勤时脱岗、空岗、睡岗,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八条 在值班期间因责任心不强,巡逻不到位,导致责任区内发生被盗、被破坏、火灾责任事故,罚款50元,并酌情包赔经济损失,守护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有专门交待的,发生被盗事故从严惩罚。
第九条 执勤时与妇女或女学生嬉笑打闹,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十条 执勤时不准会客、下棋、打扑克,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十一条 职工上下班时,保安值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持立正姿式迎送。
第十二条 严禁打人骂人,违者罚款50元,造成伤害由本人负担治疗、误工、陪床等费用,构成犯罪者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没收保证金及工资。
第十三条 执勤时遇有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及其他违纪人员时要讲究方法,采取可散不可聚,可疏不可激的原则,严防矛盾激化,经劝告无效者报告单位安保部门或带班领导解决。因态度粗野、方法简单,感情用事,逞威风,耍特权而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者由本人承担责任,罚款20元。
二、管理方面
第十四条 安保人员无故旷工、超假每天罚款30元,连续旷工五天以上为自动辞职,并没收工资。
第十五条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换岗、调班,每次罚款5元,造成被盗事故从严惩处。
第十六条 随便转借保安标志服者,立即辞退。
第十七条 无故损坏配发的警械和物品,需照价赔偿,并罚款20元。
第十八条 凡被辞退的安保人员,必须将保安标志服如数上缴,违者按原价的2倍罚款,并没收保证金。
第十九条 每周例会应提前五分钟到会,无故迟到超过10分钟罚款5元,无故不参加会议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条 令行禁止,安保人员服从领导安排,严禁无理取闹,顶撞领导,不按时完成任务,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 安保人员不准与师生乱拉关系或索要物品,违者一次罚款20元,并追回索要物品,造成极坏影响者从重惩处。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内务管理规定,值班室、宿舍内务卫生脏、乱、差,一次罚款5元。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安保人员人身安全,晚上不准外出闲逛,不准摸黑上下班,违者一次罚款5元,造成意外伤害者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保人员监守自盗者,立即辞退,并没收工资,知情不报者给予辞退。
第二十五条 凡要求辞职的安保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天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请学院申批同意后方可离校,违者视为自行辞职,工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六条 安保人员宿舍一律不准外来人员住宿,违者一次罚款10元。
第二十七条 严禁执勤时喝酒或酒后执勤,违者一次罚款30元。
第二十八条 严禁无证、酒后开车和偷开他人车辆,违者从重处罚,没收工资,并予以辞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包赔;构成犯罪者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