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租赁、承包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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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校内的消防安全,保障校内教学、科研和生活的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相关规定,在校内租赁、承包经营方在经营期内必须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责任落实到人。为确保校园的消防安全,现制定校内租赁、承包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
经营方在校内经营期内必须履行的消防安全义务如下:
一、应对所属员工在上岗前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及消防安全教育,熟悉防火、报警、初起火灾的灭火和火灾紧急逃生疏散知识。
二、如需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及灯具应与学院后勤服务处报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按规定敷设专用线路、专用插座,严禁私拉临时电源线及长时间使用电源插板。
三、对所使用的专用加热器具及容器、制冷设备的安全负有消防安全责任,对易燃易爆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以确保人员及财产安全。
四、住在校内的人员,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宿舍内严禁私自乱拉电源线及使用各类违章电器。
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安全保卫处配备的消防器材,并负有保护消防器材完整性和数量统一性的责任,一旦出现缺失或保护不当,应予以赔偿。
六、经营方负责人对所经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完全责任,接受上级消防部门和校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存在的消防隐患及时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于安全保卫处备案。
七、校内经营单位不得占用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对所经营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不得遮挡和挪用,消防器材要保持清洁、完好,并应摆放在明显的位置。
八、严禁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办公区、住宿区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九、由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险、火灾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经营方负责,并依法追究经营方负责人和肇事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经营方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安全保卫处一份,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上责任书每年签定一次,由经营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在校内经营方终止经营后应及时通知安全保卫处,终止经营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安全保卫处 (盖章) 主管单位(盖章) 经营方(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